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北郊监狱范围内(含杭州仁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房屋拆房、清土平地工程承包权及部分设施设备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166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05 |
转让底价 | 607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楼先生、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8、0571-8689231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交易标的拆除范围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拆除示意图: (1)本次标的拆除范围包含监管区及办公区,监管区以外隔离网为边界,办公区以围墙为边界,边界内地面建筑物及设施除标注保留的以外全部拆除。 (2)保留建筑及设施:行政楼及楼前广场雕塑绿化、南侧备勤楼、信号塔、硬化路面、部分外隔离网及基础、河道及消防水池两侧石坎、南大门前杭州市北郊监狱汉字、拼音及标志。详见拆除示意图。 (3)禁入区域:监管区西侧外隔离网以西、东西向主干路以北的三角形区域;南北向主干路及备勤楼以西、河以南的绿化区;东南角鱼塘及周围区域。以上在拆除示意图中均以阴影标注。 (4)建构筑物拆除至自然地坪;消防池护栏拆除;拆除范围内的硬化地面不得破坏;拆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不得破坏;东侧全部及北侧部分围墙归属新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得破坏;监管区北侧外隔离网整体保留,西侧外隔离网基础保留。 (5)拆除建构筑物的面积、范围等及设备设施的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以及涉及拆除的界线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所有拆除范围内不属于产权方名下的地上、地下过境管线等全部资产均不在本次标的范围内。 2、本次资产归属于杭州市北郊监狱及杭州仁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家单位,其中杭州仁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底价占总底价的40.27%,经杭州市新方舟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同意,该部分资产授权委托杭州市北郊监狱公开交易。成交后成交款票据由2家单位按照59.73%及40.27%的比例开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北郊监狱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北创路9号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沈淼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03112945013 | |
企业类型 | 机关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财政局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0002489559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财政局 | |||
批准日期 | 2024-04-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北郊监狱范围内(含杭州仁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房屋拆房、清土平地工程承包权及部分设施设备 | ||
转让底价 | 6070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15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500000元风险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须在交接次日起30天内施工作业完毕、达到转让方要求的验收标准并全部撤离施工现场。(4)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 4 %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具有以下资质:(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执行标准:提供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2)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准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为准)【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体参加竞买,需满足以下条件:(1)意向受让方若为联合体受让,双方自愿确定联合体主办方或代表方;(2)联合体中一方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执行标准同上】;另一方须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准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为准)【执行标准同上】;(3)联合受让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或代表方,明确各自的职责;《联合受让协议》应当有联合体各方对竞买行为及成交后的履约行为互负连带责任的内容。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联系人 | 章警官 | 联系电话 | 0571-8735101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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