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中关村 协同 ( 冀南 ) 创新基地项目 勘察设计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甲级、规划乙级 发 包 人: 邢台金煜慧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4 年 0 2 月
发包人: 邢台金煜慧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设计人: 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沙河市纬三路北侧) 中关村 协同(冀南)创新基地项目 勘察 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涉及项目的设计内容、暂定建筑面积、阶段及设计费、勘察费 2.1设计内容 A. 规划方案设计: (一)上会设计内容(包括专家会、规办会、规委会):( 1)现状图(2)规划总平面图;(3)日照分析报告及分析图;(4)彩色效果图,包含鸟瞰,沿街,夜景,单体透视等;(5)道路分析图;(6)竖向分析图;(7)消防分析图;(8)给排水规划图;(9)管线综合图;(10)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图;(11)单体平面;(12)材质专项表达;(13)规划局要求的其它技术资料及图纸。 (二)设计成果深度及要求: ( 1)设计深度: 规划设计深度满足规划局对专家会、规办会及规委会的要求,总平方案需要两个,建筑方案不少于二套。 ( 2)成果数量:
B.施工图设计: (一)单体报批设计内容: ( 1)深化方案阶段的各楼平立剖,要求与施工图完全一致;(2)设计说明;(3)面积核定单;(4)海绵城市设计;(5)综合管网及给水、雨污水报规图;(6)竖向分析图。(7)景观设计图 (二)施工图设计内容: ( 1)建筑设计。(2)结构设计。(3)水暖电设计。(含智能弱电系统路由设计)。(4)外网设计。(5)绿建设计(含自评估报告)。(6)景观设计图 (三)设计成果深度及要求: ( 1)设计深度: 单体报批图设计深度满足规划局对单体报批图纸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深度满足审图所、建设局及甲方施工图设计任务对图纸的深度要求。
(2) 成果数量:
2.2 A.本合同规划方案设计阶段的规模、设计费等见下表。
B.本合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规模、设计费等见下表。
C.本合同勘察费等见下表。
备注:上述勘察费 72030元是基于勘察一次性进场考虑的。限于场地环境和施工规划进度,需要二次进场,按照每超出1次,勘察费增加1000元,因此合同总价需增加1000元(如后期意外情况出现三次进场不再调整勘察总价)。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施工图及勘察费用按照实际设计及勘察规模收费。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5.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5.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2设计人责任: 5.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规范。 5.2.3建筑主体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5.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5.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5.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5.2.7施工过程中如确需设计人现场处理问题的,设计人应在工作时间24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6.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6.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其他 7.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7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7.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9 非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暂停一年以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时,合同内容是否变更甲乙双方须协商解决。 7.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合同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址:莲池大街 799号 电 话: 电 话: 2606228 传 真: 传 真: 218293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桥西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04060022092490524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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