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深做实安全生产月活动,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3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执法案例,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案例一
2023年12月13日,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制衣公司开展消防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办公楼做丙类仓库使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丙类厂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办公楼内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安全出口形式设置不符合标准,室内疏散走道被占用;厂房内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仓库外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被占用;办公楼做丙类仓库使用,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7.4.4、7.3.6、7.3.3、7.1.2、7.4.3、7.9.4 条规定,综合判定该公司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寿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68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3年12月21日,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公司开展消防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丙类仓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丙类仓库钢结构未刷防火涂料;仓库内设置办公室未进行防火分隔;仓库与仓库之间、仓库 与厂房间无防火间距,防火分隔耐火等级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仓库擅自分隔使用导致室内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丙类仓库灯具未使用防爆灯具;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多层厂房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消防水泵房损坏弃用,消防水池无水。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7.4.4、7.3.6、7.1.2、7.4.3、7.9.4、7.4.1条规定,综合判定该公司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寿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66万元罚款。
案例三
2024年5月14日,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建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李某某后,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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